商業調解程序,由商業法院之法官行之。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受命法官行之。
法官得斟酌商業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個別商業事件性質或其他情事,選任商業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
前項情形,當事人合意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
商業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商業調解事件。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碩豐法律事務所
有勞資問題要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發生車禍難以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離婚家事問題難以處理嗎?讓我們協助您
遺產案件讓您心煩嗎?請讓我們協助您
有房地產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有債務問題要處理嗎?歡迎來電洽詢
我們以合理價格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需要協助,請聯繫我們 ...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