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銀行法第12-1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規定註釋

律令格式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0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