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銀行法第32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規定註釋

律令格式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18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