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銀行法第61-1條


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三、限制投資。

四、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五、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六、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八、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七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董事、監察人登記。

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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