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銀行法第104條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

一、資金營運之方式及範圍。

二、財產管理之方法。

三、收益之分配。

四、信託投資公司之責任。

五、會計報告之送達。

六、各項費用收付之標準及其計算之方法。

七、其他有關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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