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予終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停業、歇業或顯然經營不善,主管機關得命其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

於前項情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徵詢客戶之意見,客戶不同意或不為意思表示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視為終止。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17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