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於其會員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得將該會員及其與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必要時,並得指定移轉於未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
期貨結算機構對於拒絕承受前項帳戶之結算會員,得課以違約金或撤銷其會員資格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碩豐法律事務所
有勞資問題要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發生車禍難以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離婚家事問題難以處理嗎?讓我們協助您
遺產案件讓您心煩嗎?請讓我們協助您
有房地產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有債務問題要處理嗎?歡迎來電洽詢
我們以合理價格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需要協助,請聯繫我們 ...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