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經理期貨交易時,應於委任前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交付風險預告書,並與客戶簽訂書面委任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之事項與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經理事業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準用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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