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四章法律行為的規範,旨在確保法律行為的有效性與公平性,並維護社會秩序與個人權益。第71條至第74條對法律行為的效力作出了具體規定。第71條明確指出,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行為無效,保障法律的權威性;第72條進一步規範,凡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亦屬無效,以維護社會核心價值觀。第73條則強調法律行為需遵循法定方式,否則可能無效,體現形式正義的重要性。第74條專注於暴利行為,保護在急迫或缺乏經驗的情境下受損的一方,給予撤銷或減輕給付的權利,並設有一年內聲請的限制,強調及時救濟的必要性。這些條文共同構築了一套平衡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法律框架,實務中需結合個案情形靈活適用,方能充分發揮其保護與調節作用。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4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