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眾利益或市場秩序,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要求期貨交易之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帳簿、文據或通知有關人員到達辦公處所說明;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被請求人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依法得為辯護之人到場。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碩豐法律事務所
有勞資問題要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發生車禍難以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離婚家事問題難以處理嗎?讓我們協助您
遺產案件讓您心煩嗎?請讓我們協助您
有房地產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有債務問題要處理嗎?歡迎來電洽詢
我們以合理價格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需要協助,請聯繫我們 ...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