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9條


保護基金應以購入政府債券或存入金融機構之方式保管。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合計不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三十之範圍內,為下列方式之運用:

一、購置自用不動產。

二、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

三、其他有利基金保值之投資。

保護基金用於前項第一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第二款投資每家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原始投資股數不得超過一千股。


 

所有條文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1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