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商業會計法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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