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8條


違反本法之案件,量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一、違反之動機、目的。

二、違反時所受之刺激。

三、違反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

六、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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