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

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裁定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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