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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