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2條


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協助:

一、提供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適當之安置處所。

三、語文及法律諮詢。

四、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

五、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查、審判期間,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六、其他方面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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