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8條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必要時,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留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111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