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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