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1條


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裝載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之貨物,應嚴密覆蓋、捆紮牢固。裝載砂石等粒狀物品,除應嚴密覆蓋外,並不得超出車廂高度。

二、載運獸類、家畜、魚類之車輛,應有防止滲漏及盛裝排泄物之裝置,並不得任意傾倒。

三、裝載超長物品,其後伸部分,不得遮擋車後燈光、號牌。

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致設施損壞者,得責令汽車所有人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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