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之路考,應實施場考及道路駕駛考驗,場考不及格者,不得參加道路駕駛考驗。
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者,依前項規定實施道路駕駛考驗時,應由考驗員在旁考核下,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指定之道路路線或路段上駕駛考驗用車進行考驗,並應遵守第四章汽車行駛管理各項規定、服從考驗員之重新、接續、終止考驗指示及考驗規定,其考驗規定如附件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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