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總則第五章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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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五章「期日及期間」詳細規範了法令、審判及法律行為中期日與期間的計算方式,以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公平性。其中,第119條強調若無特別規定,期間計算應依本章規範進行;第120條規定期間起算方式,若以「時」為單位即時起算,若以「日、星期、月或年」為單位,則從次日起算;第121條針對期間終止做出規定,期間末日應以該日終止為準,但特殊情況下提供靈活調整;第122條則指出當期日或期間末日遇休息日時,應順延至次日,以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第123條統一了非連續期間的計算標準,月為三十日、年為三百六十五日;第124條對年齡計算進行規範,若出生日期不明,則提供推定日期作為標準。整體而言,這些條文為期日及期間的計算提供了明確且實用的依據,有助於法律行為的穩定性及爭議的減少,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性與人性化。

 

民法第119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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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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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1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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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2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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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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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4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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