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0條


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二、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

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六、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

七、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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