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8條


汽車行經渡口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按指定碼頭及到達先後次序過渡,不得爭先搶渡。

二、待渡車輛,須靠路邊右側停放,順序排列。

三、待渡車輛駕駛人員,應坐於駕駛室內,受渡口管理人員之調度,嚴守秩序。

四、客車過渡,乘客一律下車。

五、貨車過渡,其總重量超過渡船規定之重量者,須將逾重物品卸下,分別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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