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六、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八、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九、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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