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150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