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公平交易法第28條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涉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承諾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中止調查。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對事業有無履行其承諾進行監督。

事業已履行其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決定終止該案之調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調查:

一、事業未履行其承諾。

二、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所依據之事實發生重大變化。

三、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係基於事業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實之資訊。

第一項情形,裁處權時效自中止調查之日起,停止進行。主管機關恢復調查者,裁處權時效自恢復調查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律令格式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4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