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七章有關權利之行使的規定,涵蓋了權利行使的界限、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及其相關義務,充分體現了法律在保障個人權利與維護公共秩序之間的平衡。第148條強調權利行使須以誠實信用為原則,避免損害他人或違反公共利益。第149條與第150條則針對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情形,賦予行為人在面臨不法侵害或急迫危險時的法律保護,惟其行為須符合必要與適當的限制。第151條和第152條進一步規範了自助行為的適用條件及後續義務,要求行為人在特殊情況下採取行動後,必須即時向法院聲請,以維護行為的合法性。整體而言,這些規範在促進個人權益保護的同時,亦防止權利濫用或過度擴張,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
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49條: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民法第150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第151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民法第152條: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