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信託法第36條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5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