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地方制度法第19條


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縣(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縣(市)戶籍行政。

(四)縣(市)土地行政。

(五)縣(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縣(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縣(市)稅捐。

(三)縣(市)公共債務。

(四)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縣(市)社會福利。

(二)縣(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縣(市)人民團體之輔導。

(四)縣(市)宗教輔導。

(五)縣(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六)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縣(市)藝文活動。

(三)縣(市)體育活動。

(四)縣(市)文化資產保存。

(五)縣(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六)縣(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

(一)縣(市)勞資關係。

(二)縣(市)勞工安全衛生。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一)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二)縣(市)建築管理。

(三)縣(市)住宅業務。

(四)縣(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五)縣(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六)縣(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一)縣(市)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縣(市)自然保育。

(三)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

(四)縣(市)消費者保護。

八、關於水利事項如下:

(一)縣(市)河川整治及管理。

(二)縣(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

(三)縣(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

(四)縣(市)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

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縣(市)衛生管理。

(二)縣(市)環境保護。

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縣(市)管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二)縣(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三)縣(市)觀光事業。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縣(市)警衛之實施。

(二)縣(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三)縣(市)民防之實施。

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合作事業。

(二)縣(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三)縣(市)公共造產事業。

(四)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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