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地方制度法第36條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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