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地方制度法第37條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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