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地方制度法第83-1條


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

二、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

三、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之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

四、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