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1條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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