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訂定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辦法。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選舉及罷免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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