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


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5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