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7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