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

四、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

五、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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