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緩起訴處分金。
三、認罪協商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七、其他相關收入。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碩豐法律事務所
有勞資問題要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發生車禍難以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離婚家事問題難以處理嗎?讓我們協助您
遺產案件讓您心煩嗎?請讓我們協助您
有房地產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有債務問題要處理嗎?歡迎來電洽詢
我們以合理價格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需要協助,請聯繫我們 ...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