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7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