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資料,俾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將該相關資料提供新生兒之父母、辦理小學新生註冊之父母、辦理結婚登記之新婚夫妻及辦理出生登記之人。

前項資料內容應包括家庭暴力對於子女及家庭之影響及家庭暴力之防治服務。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0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