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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