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憲法訴訟法第15條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

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

二、聲請人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三、由訴訟代理人聲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四、聲請逾越法定期限。

五、本法明定不得聲請或不得更行聲請之事項。

六、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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