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憲法訴訟法第19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前項通知或指定,應以通知書送達。

當事人、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第一項指定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揭露以下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40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