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憲法訴訟法第20條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第一項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經當事人引用者,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34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