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憲法訴訟法第33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案由。

五、主文。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憲法法庭。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

理由項下,應記載當事人陳述之要旨、受理依據,及形成判決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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