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憲法訴訟法第50條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或聲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二、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五、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六、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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