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憲法訴訟法第53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判決前以溯及失效之法規範為基礎作成之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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