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憲法訴訟法第68條


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被彈劾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彈劾案決議作成之程序。

五、彈劾之原因事實、證據及應予解職之理由。

六、關係文書之名稱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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