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憲法訴訟法第74條


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應依序陳述彈劾意旨及就彈劾事實為答辯。

被彈劾人答辯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並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聲請機關。

二、被彈劾人。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訊問被彈劾人有無陳述。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8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