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憲法訴訟法第83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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